目前我社能提供以下语种的同声传译服务:

英语、日语

以上语种是我们能及时提供的语种,其它语种请直接向我们咨询。


注意事项:
1、因为同声传译人员时间比较宝贵,口译服务需要提前10天预定,预定时需交翻译总价的50%-70%的定金。

2、每次同传至少需要两名同传译员。

3、客户应提前一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我们,以便翻译人员做翻译准备。

4、一般情况下我社只提供翻译人员,不提供同传设备,若客户无法自行联系相关同传设备,请事先向我们说明,我们会尽量协助解决。


 
 

IT、招投标、铁路、电子、通讯、汽车、航空、建筑、交通、机械、冶金、石油、化工、医药、环保、纺织、服装、造纸、食品、现代农牧业等。

 
 
 

翻译(同声传译)服务协议书


甲方:
乙方: 博雅翻译社
根椐《经济合同法》及有关规定,按照双方平等互利和自愿原则,为明确甲、乙方权利义务,经双方协商一致,签订本合同,以资共同信守:
第一条: 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一名     语同声翻译人员,时间为      ,共计       小时,翻译服务单价为     元/小时,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翻译总费用为    。
第二条: 在提供翻译服务之前,甲方需向乙方预付总费用的50%作为预付款。
第三条: 甲方应在翻译服务完成后2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翻译服务费用余款,若甲方逾期不付,乙方将每日按翻译费用总额的2%向甲方收取滞纳金。
第四条: 乙方只负责提供翻译人员,其他翻译所需设备及附件应由甲方提供。
第五条: 在工作期间,乙方翻译人员的人身安全由甲方全权负责。
第六条: 乙方如遇到非人为因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,应及时告知甲方,并协商解决。
第七条: 如乙方提供的译员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甲方规章、翻译不能胜任或向外籍人员收取小费等情况,甲方有权立即停止译员服务并及时通知乙方,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商定是否继续履约。
第八条: 若在合同预定翻译时间结束后,甲方还需乙方提供翻译服务,则此合同继续有效。
第九条: 本协议未尽事项,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十条: 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或纠纷,由双方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由国家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。
第十一条: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,传真件有效,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为凭。

甲方地址:
电话:
甲方代表签字盖章
年 月 日

乙方地址:成都市上同仁路69号
电话:028-86699360
乙方代表签字盖章
年 月 日

 
  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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